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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有权要回孩子吗?

1999-07-24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编辑同志:

我与任某结婚后生有一子,后因夫妻感情破裂,经法院判决离婚,2岁的孩子判由其父抚养。之后我即出远门打工,两年未归。近日,家父来信说我前夫任某已经再婚,并将孩子送给他人了,还与对方订立了收养协议。我闻讯后迅速赶回,找到收养人要求领回孩子,但遭拒绝。请问,我有权要求领回被前夫擅自送养出去的孩子吗?

读者秋艳秋艳同志:

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。我国《婚姻法》第29条规定:“父母与子女的关系,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。离婚后,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,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。”这就是说,即使父母离了婚,也不能因此消除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,离了婚的生父母双方仍有抚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。相应地,我国《收养法》第4条规定,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送养;第10条规定:“生父母送养子女,须双方共同送养。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。”据此,送养的前提条件之一,是生父母双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。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之一,是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双方一致同意送养,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者例外。

具体到你的情况,虽然你常年在外打工,但由于与家里有书信联系,故不属于查找不到之情形。在能够查找到你的情况下,前夫没有征求你的意见,就擅自作主将孩子送给他人收养,显然违背了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,该收养关系不能成立。从而,收养人拒绝你领回孩子自行抚养的做法也是错误的。现在你可以向收养人说明上述法律规定,要求领回孩子,如果仍遭拒绝,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要回孩子,以恢复你对孩子所拥有的抚养教育权利。

律师潘家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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